新疆友恒元贸易有限公司(税号:650105670240724) 其财务人员实际上已经更换人了,但法定代表人拒不做变更,前任财务人员已找多次要求变更,税务所也找了,但得到的答复是:找法定代表人协商,可已协商过了,不成功。由于该法定代表人总是偷税漏税,前任财务人员多次劝说无效才不再愿做了,请问这该怎么办? 新疆友恒元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金币,银币及人民币和纪念品,但因没有进货发票,基本上开具办公用品及电脑耗材发票,请问合法不?另外,其实际许多卖出的产品没有开具发票,只是从其发货的托运部分发票上看出的,请问税务如何处理? 注册地址是:水区南湖路西三巷红山花园小区3-2-1102,但实际经营却在2008年8月份搬走,目前在乌市温泉东路长青四队的南湖花苑9-4-201室,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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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回复:
2009-6-26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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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征管法》的规定,《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自治区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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