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
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以附件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税务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二)受理
各级地税机关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外公布其组织机构 、办公地址、办公 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区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办公时间:
夏季 9:30-13:00,16:00—19:00
冬季 10:00-13:30,15:30-19:30
联系电话:0991—2838469
传真号码:0991-2840548
通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1号
邮政编码:830002
电子邮箱地址:liaoyong459@sohu.com
(三)答复
各级地税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各级税务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二)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虽然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或申请人对已公开的信息有更具体的公开要求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获取政府信息手续的时间、地点、形式等程序性事项。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具体情形,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级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的信息根本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本身不存在。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地税机关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应当更改、补正的事项,必要时,地税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地税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地税机关予以更正。该地税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地税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8、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9、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申请人可以接受的经济、便捷的适当的形式提供。
各级地税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流程请参见《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见附件三)。
(四)收费标准
各级地税机关只能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二、《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下载地址:下载专区/审核类/《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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