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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 (摘要) 一、各级监察室对于通过下列渠道反映税务监察对象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予受理: (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二)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转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三)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或控告的; (四)新闻单位披露或内部文件反映的; (五)税务监察对象交待、自述的; (六)税务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理提出申诉的。 对受理的线索材料,应当登记反映的内容、线索、举报或控告人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 对税务监察对象或检举、控告人口头陈述的,应由接访人制作笔录,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经陈述人同意可以录音。如举报、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应为其保密。 二、税务监察室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税(公)款; (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三)税务监察对象行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地税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地税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纳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十)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一)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 (十二)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的商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 赊欠货款,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四)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十六)违反规定乱收费; (十七)违反组织人事、政治纪律和社会公德、道德; (十八)其它违反政纪的行为; (十九)对违反上述条款构成犯罪的税务干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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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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